Ningbo Paint and Coat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寧波市涂料與涂裝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寧波市涂料與涂裝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寧波市涂協),英文名稱 Ningbo Paint and Coat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NPCIA。
第二條 寧波市涂協是以寧波地區從事涂料、樹脂、顏料、助劑、包裝等生產企業、涂裝施工企業及經銷商、倉儲等為主的聯合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以寧波市區和各縣(市)區行業骨干企業為主要成員,同時吸收與涂料產業相關聯企業和工商經濟研究團體、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設計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在涂料行業有關知名人士聯合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寧波市涂協是以政府經濟發展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承擔社會責任,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并以“服務企業、服務行業、服務政府、服務社會”為宗旨;以“集聚創新資源、促進行業發展、搭建交流平臺、提供專業服務”為理念,積極推動涂料產業轉型升級,促進寧波市涂料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聚焦規范提升,加強風險防范,積極參與清廉社會組織建設。
本團體是寧波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登記管理機關是寧波市民政局,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寧波市鄞州區委員會福明街道工作委員會。本協會接受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設在浙江省寧波市。
第二章 職能和任務
第六條 寧波市涂協的職能和業務:
(一)按照國家產業導向的要求,開展涂料與涂裝、樹脂、顏料、助劑、包裝等(去掉粘接劑)經濟發展狀況調研,編制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的建設性規劃,為政府經濟管理部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二)制訂有利于行業發展的行規行約,幫助和督促協會的會員單位開展工作,負責新會員的審批報批工作,規范行業的自我管理行為。
(三)積極推進技術進步,產品開發,技術創新。受政府或有關部門的委托組織或參與行業中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的前期論證。組織新技術推廣和應用,向社會推薦各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開展技術咨詢、技術攻關、技術交流活動。
(四)根據協會的職責開展各項工作,收集和匯總行業內的各種數據和動態,為政府產業政策提供科學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五)加強與國內外涂料與涂裝、樹脂、顏料、助劑、包裝等方面的企業界、科研界人士和社會團體的聯系,開展行業動態的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推動行業經濟和技術等方面的橫向合作和交流。幫助企業開拓市場,提高產品市場占有率,根據會員單位需要,組織舉辦各種展銷會、博覽會、訂貨會。
(六)編輯出版會刊,組織信息的傳播、交流,通過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網絡與國外信息渠道,建立信息資料庫,定期舉辦信息交流會,及時為政府和企業提供國內外涂料與涂裝、樹脂、顏料、助劑、包裝等(去掉粘接劑)行業的新產品、新技術等最新動向。
(七)積極為涂料與涂裝、樹脂、顏料、助劑、包裝等企業服務,協調和處理行業內部企業間的糾紛和矛盾,集中會員單位的愿望與呼聲,反映行業情況和問題,向政府經濟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企業解決困難,維護行業整體權益。配合執法部門,取締非法生產和經營戶,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各種非法活動。
(八)開展各種培訓,提升人員素質。推進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工作。
(九)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寧波市涂協采取團體會員和個人特邀會員制。
第八條 由涂料與涂裝、樹脂、顏料、助劑、包裝等工商企業、科研設計單位、研究院所及緊密關聯的工貿企業,凡擁護本會章程,愿意參加本會工作,繳納會費,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秘書處審核報理事會核定或備案,即成為寧波市涂協的團體會員。
第九條 從事涂料與涂裝、樹脂、顏料、助劑、包裝等工作有一定經驗,從事相關研究有一定造詣的人士,擁護本會章程,愿意參加本會工作,可提出書面申請,經秘書處審核報理事會備案,即成為寧波市涂協個人特邀會員。
第十條 會員單位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相關復印件;
(二)經秘書處審核;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單位享受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遵守行規行約;
(三)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提出建議;
(五)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單位如果二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并上繳有關證件,并通報,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會。
第十四條 會員單位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或聲譽,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通報,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寧波市涂協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權;
(二)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三)討論并決定寧波市涂協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通過重大提案并形成決議;
(四)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六)審議并決定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案;
(七)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及相關單位、監事、秘書長(或聘任秘書長);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及其相關單位和組織解散等重大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全體會員2/3以上出席方能舉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代表)負責。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協會工作。理事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采取書面通訊形式召開。
一、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審議本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討論和決定寧波市涂協的重要工作;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單位、常務副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秘書長、監事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人選由相應的單位產生,如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在任職期限內離開單位的,在新任人選未產生前,相關單位應繼續承擔應盡義務,并應在30日內向理事會提交新任推薦人選名單。新推薦候選人的任命應當經過理事會審議通過產生,如果新任會長人選在理事會中未能通過表決,則由當屆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可以提前換屆。
(五)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決定聘請名譽會長、特邀顧問;
(七)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八)制訂本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會員的入會、會員的處分或會員的除名;
(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一)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理事單位的條件:
(一)熱心行業工作,帶頭執行行規行約,敢于向各種危害行業的不良行為作斗爭。
(二)具有一定的規模性或代表性,受到行業內外好評的。
(三)積極參加協會各種活動,并獻計獻策。
(四)積極參與協會會刊投稿工作,實事求是地宣傳自己的企業和產品。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單位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到會理事單位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理事單位的數量應為奇數,最多不超過會員人數的1/3。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行使理事會職權,必要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會長辦公會議行使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定;
(二)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三)落實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的提案;
(四)討論并決定寧波市涂協的重要工作;
(五)審查、接納新理事及會員單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提出增補理事單位、增補副會長單位和聘請顧問的提名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行業工作,甘于奉獻。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五年,其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超過兩屆以上的,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行使職權: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并向會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授權的情況下方可行使會長職權;
(二)在會長因故不能出席重要活動時代替會長出席并行使會長職權;
(三)因會長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會長職權時代替會長行使會長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本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書處辦公會議;
(二)執行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
(三)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開展協會各項活動;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負責對新入會會員的資質審核,報理事會確認;
(六)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審議;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本會秘書長應是有一定的工作經驗的同志擔任,其產生和罷免:實行選任制秘書長由會長提名報理事會審議,經三分之二理事代表表決通過后,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選任制秘書長為理事會成員,出席理事會,享有表決權,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實行聘任制秘書長的聘用和解聘應經會長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名,由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產生或罷免,可以連聘連任,聘期由理事會決定,可列席協會召開的各項重要會議。
第二十七條 寧波市涂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活動組,研究或處理專門問題,專業活動組的組成、換屆方案、辦事機構負責人人選,應經秘書長審核后,再提交理事會審議。專業活動組的日常工作接受寧波市涂協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人數應為奇數。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設立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 監事的任職條件:
(一)未擔任本會會長單位、常務副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單位;
(二)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四)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第三十條 監事由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監事會會議每半年須召開一次,由2/3以上監事或授權代表出席方能舉行。會議決議應由1/2以上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監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經監事會委托,核查協會財務狀況,有權要求理事會及相關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報告;
(二)出席監事會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三)列席理事會會議;
(四)根據章程規定和監事會的委托,行使其他監督權。
第三十二條 監事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執行監事會決議,維護會員利益;
(二)不得以權謀私;
(三)保守本會的秘密。
第三十三條 監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章程,給社會團體或會員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監事一年內累計二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監事會議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應經理事會提名取消其監事資格,由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監事長可由監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本會決議、計劃的制訂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任職人員和協會聘請的工作人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三)對本會會費收繳、使用及財務預決算等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四)對本會內部機構設置、運行及各類人員的任免、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選舉程序進行監督;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紀律、損害本會聲譽進行監督,并對違法違紀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執行。
第三十七條 監事長行使以下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決定是否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結果;
(三)代表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署監事會的決議和建議;
(五)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 列席理事會會議的監事有權發表意見,但不享受表決權,列席會議的監事應將理事會情況報告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也可指派監事列席秘書處會議;
第四十條 監事會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可作為對會長、副會長、理事及秘書長等業績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要依據協會章程制訂的監事會會議規則。
第五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三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審批。
第四十四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會黨組織意見;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七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會負責人參加。
第四十八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四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五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八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五十六條 寧波市涂協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寧波市涂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八條 寧波市涂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詳見《會費繳納與財務管理辦法》)
第五十九條 寧波市涂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條 寧波市涂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 寧波市涂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向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資助,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二條 寧波市涂協換屆或者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三條 寧波市涂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條 寧波市涂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加強對本團體主要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和會員的廉潔教育,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八條 寧波市涂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九條 寧波市涂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七十條 寧波市涂協終止前,須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一條 寧波市涂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二條 寧波市涂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4年3月2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寧波市涂料與涂裝行業協會理事會。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2024年3月22日